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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一辰)记者24日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院对陕西省首起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行政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判决由被告某县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刘某甲被殴打一案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2021年12月30日13时许,刘某甲、吴某某、张某某(三人均系某县初级中学学生,案发时均未满14周岁)等同学在某广场打乒乓球的过程中发生肢体冲突,刘某甲被打伤。当日,刘某甲的父亲报警,某县公安局将该案立为治安行政案件,并对吴某某、张某某等进行了调查询问。后刘某甲的伤情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2年1月26日,某县公安局将刘某甲被殴打一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吴某某、张某某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此后未对该案作出进一步行政处理。原告刘某甲遂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某县公安局针对其被殴打一案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针对刘某甲被殴打一案,某县公安局以治安行政案件受案并展开调查并无不当,虽刘某甲后被鉴定为轻伤,但在知晓吴某某、张某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下,某县公安局仍将该案转立为刑事案件,后又以不符合刑事立案条件为由撤销刑事案件,撤案后未就该案作出行政处理,没有对刘某甲被殴打一案所涉及的加害人、加害行为、受害后果以及加害行为与受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基本事实和加害人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等作出全面准确认定和正确法律评价,导致刘某甲被殴打一案“悬而未决”,刘某甲的合法权益未得到有效保护。
公开宣判后,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向某县公安局及某县教育体育局分别发出《司法建议书》,为某县公安局依法全面履行刘某甲被殴打一案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提供司法指引,并建议某县教育体育局协调解决刘某甲接受教育问题,帮助其重拾信心、逐步重返课堂,回归正常学习生活。
同时,建议某县教育体育局在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的基础上对吴某某、张某某采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让实施欺凌者承担相应责任,教育引导学生遵纪守法。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欺凌行为的发生,建议某县公安局和某县教育体育局在全县学校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法规,引导广大未成年人学法、懂法、守法,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表示,在本案办理中,该院立足行政审判职能,在依法公正裁判的基础上,通过召开司法建议公开宣告会的方式,向被诉行政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并联合政府、学校、社会慈善机构等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凝聚爱心,为受侵害未成年人编织起一张守护其健康成长的“司法保护网”与“社会救助网”,实现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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