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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宅基地房纠纷中,法院一定会采纳评估报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90多%的情况下,法院都会采纳评估报告作为判决赔偿的依据,但也有极少部分的案件,法官也会不依据评估报告的金额来判决赔偿,而采用其他的依据。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旧的宅基地房后拆旧建新,几十年过去了,房屋要拆迁了,卖家却擅自和拆迁办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全部的拆迁款。买家于是起诉要求卖家赔偿其拆迁补偿的损失。本案中卖家申请对宅基地房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评估公司评出来重置价格是48万。但最终法院没有依据该报告判决赔偿,而是依据拆迁补偿款的金额判决了赔偿。判决卖家赔偿买家65万。本案中,法官估计是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才这样判的。
判决书节选:
法院查明:
为此,李卖家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屋的重置价格进行评估。法院依法摇珠选定业某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李卖家为此支付鉴定费4877元。业某公司作出的报告书,载明:评估对象及范围:本次资产评估对象为房屋建筑物,不含土地使用权、装修、供水、供电、消防等设施价值,也不含室内动产、债权债务、特许经营权等其他财产和权益。评估基准日:2010年3月1日。评估价值类型:重置价值。评估方法:成本法。评估结论:涉案房屋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487700元(592.63㎡×823元/㎡)。李买家对该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对关联性不确认,认为评估基准日2010年3月1日仅是开始建房的时间,面积应该采纳李买家委托的测绘报告的测绘面积,因此房屋重置价应以李买家委托的评估为准。李卖家对该评估报告不认可,认为重置成本单价823元/㎡过高,房屋的重置价应为166652元。
法院认为:
上述补偿项目合计1062496.18元,李买家有权参与分配,但应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实际投入情况、对房屋建造的贡献大小、房屋转化成拆迁利益、购房款支付等具体情况确认。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的实际投入情况,酌情确定由李卖家一次性给付李买家上述补偿项目中的补偿款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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